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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预防的误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5 15:50)    点击:520

  对交通事故预防的误区

  误区一:缺乏对“道路交通系统”内涵的理解

  什么是“道路交通系统”?简单地说,人们有交往活动和货物流通的社会需求,“道路”便应运而生。人及货物利用运输工具在道路两地之间往来的行为,就形成“道路交通”。随着人们出行及货物流通逐渐多元化,人、车辆和道路三个相互独立的交通元素日趋紧密结合,形成一个独立、封闭的快速流动网络,这个网络即为“道路交通系统”。当社会进步到较高文明阶段时,以到达目的地为交通活动目标的初级道路交通系统已明显落后,不能满足人们对交通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出行方式更加便捷、交通服务更加人性化的新需求,于是,交通环境日益受到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关注,成为新的交通元素加入到道路交通中,形成现代的由人、车、路、环境构成的“道路交通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道路和环境共同成为道路交通的基础,人和车辆则是道路交通构成的条件,它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建立在人们对交通需求之上的道路交通系统,与使用者(即交通参与者)之间形成的是一对供求关系。显然,供方是道路交通系统的制造及维护者,即城市城建部门、交通公路部门和城市市政部门、公路养护及路政部门。其职责是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环境良好、高效舒适和安全的道路,并保障道路交通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需方则是利用道路完成某些交通行为的使用者,其义务是遵守公共通行规则、合法使用道路。因此,道路交通系统是向使用者提供交通服务的公共“产品”,当道路出现诸如线型设计不当、曲线横坡不足、路面附着系数不够、缺少安全诱导设施、标志标线设置不当以及路面不平整、障碍未及时清除等缺陷时,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善产品质量。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使用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当使用者违法使用道路或违反公共通行规则,造成公共产品损坏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使用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系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产品,为了确保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的安全,需要公权机关对使用者的交通行为进行必要引导和约束,促使他们交通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在我国,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行使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交警部门督促和引导使用者安全使用道路目的,是促使道路交通系统处于相对安全有序状态。与道路交通系统相比,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性质、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都完全不同。

  误区二::不能正确应对交通事故发展规律

  什么是“交通事故”?人、车、路、环境等交通元素构成的高速运行道路交通系统,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交通链环。在道路元素这个链环上,拥挤着行人、推拉板车的人、赶骑牲畜的人等各种交通参与人,以及轿车、客车、出租车、货车、集装箱牵引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自行车等各式各样车辆。众多的交通单元在相对狭小路面上频繁移动,不断改变方向,必然会出现一些因车辆进出道路路口、改变行驶方向、注意力不集中和行人横穿公路等交通行为造成的不协调现象。一般情况下,这些不协调现象可以由驾驶人和行人采取恰当的规避措施避免发生冲突,但是,一旦出现当事人疏忽大意或者不可预见的不协调现象,交通单元间的冲突无法避免,其结果就是“交通事故”。所以,交通事故是交通元素之间关系不协调的产物。我国参与交通活动的公民中多数缺乏交通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意识淡漠;车辆中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车等低档机动车占居多数,汽车类较高档次车型少之又少之;道路中高速公路、汽车专用道、城市快速车道等高等级道路少,胡同里巷、县乡公路等外公路等人车混行的“混合交通”低等级道路占绝大多数,且道路交通渠化水平低,缺乏交通诱导和安全设施,交通环境十分复杂。以上这些不利因素加上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及管理手段落后,提升了交通元素之间发生冲突的概率,构成了我国交通事故案发频率高和发生原因复杂的特点。

  交通事故是随机事件,发生几率遵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交通事故发生速率也一样,除了道路交通系统不完善、环境差等因素外,与国家(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和发展速度密不可分。有研究指出,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超过5%时,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即呈上升态势。

  误区三:交警部门唱独角戏

  所谓交通事故预防,实际上是一个研究和协调众多交通单元之间的关系,规范其参与交通活动行为,尽可能避免彼此间发生冲突的过程。现代化“道路交通系统”由交通参与人、车辆、道路、环境等交通元素构成,每个交通元素又由若干交通单元组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人机系统。

  例如,人的元素中不仅有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驾驭牲畜的人等交通单元,还有道路维修、体育活动、游行人员和利用道路完成某项作业的施工人员等特殊交通参与人群体;车辆元素中不仅有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机动三轮车、电瓶车等机动车交通单元,还有自行车、人力板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交通单元;道路不仅有城市街道、高架路、快速道、立交互通、胡同里巷等城市交通单元,还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以及林业、矿山、港口、油田、机场等专用道等公路交通单元。道路交通系统所特有的交通单元广泛性,注定了除政府之外,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无法担起协调众多部门关系重任的不争事实。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没有统一的指挥协调机构,城建、市政、交通、公路、公安、安监、经贸、教育、医疗卫生、技术监督、工商、保险、司法等众多政府部门都涉及对交通单元的管理工作,造就了各部门自行其是的混乱格局。长期以来,有利争着管无利推诿,扯皮的现象层出不穷,有限的行政资源被大量浪费。

  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在某一时段、空间内采取某种特殊手段调控某些交通行为,但无法实现宏观调控道路交通,这是交通部门有限管理职能所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事故预防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可是长期以来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被完全混淆了,久而久之,交警部门工作职责由维护交通安全逐渐拓展为交通事故预防。唱独角戏的滋味是苦涩的,交警部门无权行使政府职能,无力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无法组织起步调一致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却要承担交通事故预防效果不佳的责任,对此,交警部门显得十分尴尬。由于无力涉足道路、车辆及交通环境等交通元素,没办法考虑各地在地域文化、经济状况、交通安全形势之间巨大的差异和实际情况,无奈之下,交警部门部署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只好在机动车驾驶员身上寻找空间,造成了一谈交通事故预防,就在驾驶行为中找交通违法现象,从驾驶员违法现象中找事故原因,从狭义的事故原因中找事故规律的工作怪圈。工作部署顾及不了面,“点”到即止,只好以专项治理的方式来组织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个接一个的专项整治活动看起来轰轰烈烈,实际雷声大雨点小,甚至虎头蛇尾。交警部门越干越感到力不从心,交通事故预防成效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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